(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17日,黄坡镇的杨某电话联系钩机到黄坡镇一屋地处做工,当购机在屋地上作业的时候,村民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等人就去到作业的屋地上,以该屋地为村中公用地为由要求钩机停止工作,并有打砸钩机行为,被告人林某因其钩机被砸而来现场与砸钩机的村民理论,后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林某首先殴打杨某1一巴掌,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村民杨某2在杨贵屋旁的空地上突然倒下,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办案思路:
1、林某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2、林某并无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林某并没有聚众斗殴中“聚”的行为,人数没有达到“众”的三人以上,也没有实际的斗殴行为。
3、杨某2的死亡是心脏病发的心源性猝死,可能因其本人情绪激动和剧烈运动诱发,而且补充侦查报告书明确说明“结合案情调查,死者杨某2在腋前线第三至第五肋骨折,分析符合身体向左摔倒时与左上肢挤压原因所致”,故,杨某2的死亡与林某无关,不能因为在现场有人死亡就拿林某作替罪羊。
4、应依法追究杨某1、杨某2等人的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法院撤回对被告人林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