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于2014年在广西参加了某工程,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级别晋升制度,“金字塔”式发展下线会员,上线会员考吸引下线会员的投资款(入会费)来按不同比例提成获利,鼓吹该工程是国家扶贫项目,投资该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投资者投资七万元加入该传销组织,第一个月可以获得人民币19700元回报,发展第一名、第二名直接下线均可得人民币约6000元提成,发展第三名直接下线可以得到人民币约13000元提成。从2014年6月开始,陈某某先后以广西北海市和防城港市为项目考察地点,到湛江、雷州等地宣传,引诱湛江籍人员北海市和防城港市投资7万元加入该传销组织和各自发展线下会员,致使每名加入会员损失50300元(7万元减去19700元)。
(二)辩护思路: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某先后发展了吴某某为直接下线,吴某某发展邱某、田某某和朱某某三人为直接下线,后邱某发展了蔡某某等十一名下线,田某某发展了沈某某、林某某、田某某等二十三名下线,朱某某发展了邓某某等十三名下线,至2020年案发时陈某某共发展下线成员五十三名(包括陈某某),层级数达十一级”,缺乏充足证据支持,且被害人互相串供,有诬告陷害陈某某有重大嫌疑。
(三)处理结果: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重报后,本案证据仍未查明陈某某得直接下线人员,及多名关键人员还未到案,无法形成完整得证据链条,本院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得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得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