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处理

2023-08-03 20:21

(一)案情简介:2018年01月11日,邱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6021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麻章区瑞云北路由遂溪县往赤坎区方向行驶,21时许途经瑞云北路南亚郦都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40mg/100ml。

(二)办案思路:

1、应该以第一份鉴定报告为准,案发时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未达到80mg/100mg,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第二次鉴定的程序违法,送检血液超期储存,极可能已经腐败变质,第二次的鉴定报告不能予以采信。

3、退一步说,即使邱某某的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应该对其不予批捕。

(三)处理结果: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釆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本案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所犯罪行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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